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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园地 ▏受民法典影响的司法解释条文一览表之【人格权编】

发布时间:2025-01-3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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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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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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